國際海事組織(IMO)通過的MSC.282(86)號決議就石棉在船上的使用作了進一步修訂,要求自2011年1月1日起,所有船舶應禁止新裝含有石棉的材料。中國船級社提醒船企,國際公約關于船上禁用石棉的規(guī)定生效在即,歐美國家十分重視石棉禁用并極有可能將其作為下一步港口國監(jiān)督檢查的重點內容之一,中國作為造船大國和修船大國,對其應格外關注。
據(jù)了解,2002年7月1日之前,石棉在船舶建造過程中被廣泛使用,但由于石棉會對人體和環(huán)境造成危害, IMO一直在不斷加大對石棉使用的限制力度。IMO通過的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(SOLAS公約)2000年修正案要求,從2002年7月1日起,除規(guī)定的高溫/高壓環(huán)境下使用的水密接頭和內襯、特定的葉片、高溫下的絕緣裝置外,不允許含有石棉材料的新設備、新裝置和新材料裝船使用。2009年5月通過的《安全和無害環(huán)境拆船國際公約》以及同年6月通過的MSC.282(86)號決議,均明確要求所有船舶應禁止新裝含有石棉的材料。
然而,石棉禁用規(guī)定在造船企業(yè)并沒有得到有力實施,船舶禁用石棉現(xiàn)狀不容樂觀。目前,已知的含石棉材料超過3500種,很多在船上被廣泛使用,在駕駛室、生活區(qū)、儲藏室、廚房、機艙、各類機械設備、高溫高壓管路等地方隨處可見,而這些石棉材料靠專業(yè)的檢測設備可以檢測出所含的石棉成分。荷蘭海事主管機關的報告稱,2010年7月以來,通過對300多艘抵港船舶的登船調查發(fā)現(xiàn),95%的船舶上存在石棉材料,其中不乏2002年7月1日以后建造且持有無石棉材料聲明的船舶。
鑒于當前船舶使用石棉情況依然嚴重且禁用措施實施不力,荷蘭向IMO第88次海安會委員會提交提案,并起草了MSC通函初稿,要求海事主管機關、認可組織、造船企業(yè)及所有相關方更加重視石棉問題,強調對檢查員加強培訓及其檢查實踐的重要性,禁止將來再在船上使用石棉材料,提出主管機關在發(fā)現(xiàn)船舶違反SOLAS公約規(guī)定時要采取必要措施。中國船級社表示,該MSC通函通過的可能性極大,屆時石棉將成為各國尤其是歐美國家港口國監(jiān)督檢查的重點內容之一。因此,我國相關政府部門、船企以及船舶配套企業(yè)必須對船舶禁用石棉的規(guī)定加以重視,以避免新規(guī)定生效后對我國造船業(yè)造成負面影響。
中國船級社表示,石棉大致分為溫石棉、青石棉、鐵石棉(鐵閃石)、直閃石石棉、透閃石石棉、陽起石石棉等6類。一般通過偏光顯微鏡,輔以電子顯微鏡技術或x射線衍射儀,這6類石棉均能被快速查出。一旦新船被查出墊片等材料中存有石棉,不僅更換時間長,而且更換成本高——約占造船成本的10%。因此,造船企業(yè)不要抱有僥幸心理,作為出具無石棉聲明的責任主體,應主動采取措施,嚴格控制所有造船材料及配套產(chǎn)品的供應、外包等渠道,以預防為主,避免后期被迫拆除而導致經(jīng)濟損失和法律風險。